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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真人游戏力盛体育(002858):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7-07 15:02:23 次浏览

 贵所于 2023年 7月 31日出具的《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力盛体育”)会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国浩律师(上海

  贵所于 2023年 7月 31日出具的《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力盛体育”)会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核实并制作完成问询函回复,并根据要求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披露。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次募投项目之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将开发一款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运动管理平台,通过对用户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供运动建议和管理服务,该平台将集成社交功能,用户可以在平台上与其他用户交流和分享运动心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动漫游戏开发、互联网销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文化推广、文化传播、广告设计、代理、发布。发行人的数字体育业务包括校园体育教育。发行人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游戏开发和运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发行人及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2)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上述营业范围内的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业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公司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3)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具体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相关情形,是否合法合规;(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游戏业务,如是,说明从事游戏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报告期内运营的游戏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游戏上线时间及完成审批或备案时间是否一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5)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或涉及教培业务,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的要求;(6)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业务,发行人是否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

  一、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发行人及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 (一)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2、发行人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网站、APP等互联网载体情况

  上述运营网站主要用于相关公司及赛事、赛车场、赛车队的宣传推广或内部系统管理后台,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该等网站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不存在通过AG真人官网app下载该等网站向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服务,亦不涉及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正在运营的 APP;正在运营的公众号、小程序及其他互联网载体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公众号、微博号主要用于相关公司及赛事、赛车场、赛车队、赛车培训或门店的宣传推广,小程序(raceby卡丁管家)主要用于赛卡联盟的门店会员系统管理。该等公众号、微博号及小程序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该等网站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该等互联网载体向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服务,也不涉及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发行人以上情形,均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经营过程中正在运营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亦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所指的“互联网平台”,也不构成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情形。

  此外,发行人赛卡联盟连锁卡丁车馆经营会通过入驻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如大众点评、美团、抖音等)进行线上销售门店票券或提供服务,涉及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但其不属于“平台经营者”。

  发行人上述直播带货亦均为销售发行人自身赛卡联盟门店票券,不存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过直播带货服务,不存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直播带货相关的平台业务。发行人报告期内直播带货销售金额较小,且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亦未因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运营网站、小程序及公众号,但相关互联网载体主要用于相关公司及赛事、赛车场、赛车队、赛车培训、门店的宣传推广或内部管理,并非作为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该等网站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该等载体向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情形,发行人未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发行人赛卡联盟业务存在通过入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方式进行线上销售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中的“平台内经营者”。

  2023年 11月 13日,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并调减募投项目数量,已取消使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施“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

  发行人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减募投项目数量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海南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国际赛车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海南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国际赛车场项目建成后,主要通过运营该赛车场取得收入,包括赛事运营收入、赛道租赁收入、汽车体验中心收入及赛车手培训收入等,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

  (二)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发行人专注于体育运动业务开展,主要从事体育赛事经营、体育俱乐部经营、体育场馆经营、体育装备制造与销售、市场营销服务以及数字体育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开展业务时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根据《反垄断法》中的有关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交易;以及(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有关协议;以及(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不存在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有关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不存在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情形,不存在借助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亦不存在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协议的情形。

  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依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体育总局统计数据,在“十三五”的前四年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从2015年的1.71万亿元跃升至2019年的2.95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4.6%。

  随着全民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的有序恢复,2022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 33,008亿元。发行人 2021年、2022年、2023年合并报表总收入分别为 2.81亿元、2.58亿元、4.05亿元,相较于体育产业总规模,发行人市场份额较小。

  根据前述发行人所处体育行业市场概况,发行人行业内的市场份额占比并未达到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水平,不具备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支配地位,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三)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

  发行人 2021年、2022年、2023年合并报表总收入分别为 2.81亿元、2.58亿元、4.05亿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亿元人民币或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亿元人民币的情况,故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根据《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鉴于发行人赛卡联盟业务会通过入驻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如大众点评、美团、抖音等)进行线上销售门店票券或提供服务,涉及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因此发行人涉及互联网平台;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海南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国际赛车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均不涉及互联网平台。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亦未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发行人不属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上述营业范围内的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业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公司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上述营业范围内的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微信 用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 注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 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微信 用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 注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 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微信 用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 注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 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微信 用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 注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 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用于卡丁车场馆经营,需要用 户注册,会收集、存储用户手 机号码,作为识别车手和用户 的信息。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微信 用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 注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 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微信 用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 注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 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微信 用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 注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 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微信 用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 注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 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微信 用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 注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 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微信 用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 注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 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微信 用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 注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 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向微博用 户展示品牌信息;无需用户注 册,也不会对用户信息、数据 进行收集、处理和存储。

  根据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互联网载体情况可知,除发行人Raceby卡丁管家小程序存在收集用户手机号码作为识别信息的情形外,其他涉及的互联网载体不存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提供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

  发行人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减募投项目数量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海南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国际赛车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海南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国际赛车场项目建成后,主要通过运营该赛车场取得收入,包括赛事运营收入、赛道租赁收入、汽车体验中心收入及赛车手培训收入等,不涉及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

  (二)相关业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公司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会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推广、线上销售,客户类型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raceby卡丁管家)用于卡丁车场馆经营,需要用户注册,将会收集、存储用户手机号码,作为识别用户的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上述收集、存储个人数据仅为手机号码,作为用户的识别信息,截至 2024年 4月 28日共收集 130,359条用户手机号码信息;该情形系实现相关互联网线上销售业务目的的必要环节,相关数据的范围未超过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会未经个人用户同意将前述个人数据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此外,发行人子公司赛卡联盟卡丁车门店还会通过入驻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如大众点评、美团、抖音等)进行线上销售门店票券或提供服务,相关互联网数据的收集和存储均由第三方平台负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涉及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

  综上,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客户类型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除自营微信小程序“Raceby卡丁管家”存在收集用户手机号码作为识别车手和用户信息以实现线上销售外,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具体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相关情形,是否合法合规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发行人拥有 30家子公司、3家分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的公司及其实际经营情况如下:

  除为赞助商(合作 方)提供宣传权益 中包含广告相关 服务外,未实际经 营其他所列经营 范围业务

  除为赞助商(合作 方)提供宣传权益 中包含广告相关 服务外,未实际经 营其他所列经营 范围业务

  除为赞助商(合作 方)提供宣传权益 中包含广告相关 服务外,未实际经 营其他所列经营 范围业务

  广告业;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 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 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 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文化推广(不含许 注 可经营项目);文化传播(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注:上海优马好盛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删去了“演出经纪”经营范围。广州盛久睿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删除了“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文化推广(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文化传播(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报告期内始终围绕体育赛事领域开展业务,作为赛事的运营方,在大型赛事的市场宣传、市场引导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这也是合作方(或赞助商)与发行人合作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合作方(赞助商)签署的相关协议,会约定合作方(赞助商)向发行人支付赞助费,发行人向合作方(赞助商)提供市场宣传权益等相关服务,宣传权益主要内容包括:(1)为合作方(赞助商)提供冠名权、颁奖权、授予称号;(2)在官方杂志、官方网站、电视转播及媒体采访出现品牌名称或商标标识。发行人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要求做相关赛事的录制和剪辑,并授权相关电视台进行播放,播放中需要按照与合作方(赞助商)的协议约定,对其品牌名称或商标标识进行展出,发行人不直接参与相关节目的制作和播出;(3)在赛事中提供展示区、展示位置;(4)在赛车场、赛道、赛车车身及赛车服指定位置为客户张贴广告等。

  张贴广告的内容及其设计主要由客户提供,除少量广告制作由客户完成外,大部分广告制作由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指定位置的广告位。因此,公司广告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广告发布服务。由于公司与合作方(赞助商)相关协议中未就各类宣传权益价格进行单独约定,故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广告相关收入难以从相关收入中单独区分。发行人与广告相关的“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等相关经营范围属于一般事项,不属于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在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广告相关经营范围均作为一般项目登记,未被列为许可项目。

  发行人及其员工通过抖音、腾讯体育等视频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系为通过网络实现引流获客和推广业务的目的;各视频平台播放的发行人关于赛事的相关视频均由发行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制作,且发行人上述过程中未产生直接经营收入,发行人亦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在围绕体育赛事运营等主营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为合作方(赞助商)提供宣传权益,涉及广告相关服务。但发行人自身不专业从事广告制作、设计、代理业务,均为采购外部第三方服务;发行人涉及的广告发布服务,系根据合作伙伴(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内容为其提供广告位置,因此上述业务均不涉及经营影视文化传媒领域业务。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经营范围中不存在市场准入禁止的情况;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网络游戏”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许可准入的事项,但发行人并未实际经营上述业务。

  为进一步凸显主营业务,结合上述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发行人拟对上述可能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公司的经营范围进一步调整,具体如下:

  同时,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报告期内专注于主营业务,未实际从事影视文化传媒领域业务,且经营规划中亦不包括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相关业务。

  针对“体育经纪人服务”营业范围,鉴于“体育经纪人服务”与公司现有体育俱乐部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并且未来随着国内汽车运动市场发展和不同梯次赛车手商业价值大幅提升,发行人将来可能为赛车手提供体育经纪人服务,以巩固和提升其在国内汽车运动赛事的行业地位。2015年,发行人即组织部分员工参加体育经纪人相关培训,并有 6人通过了体育经纪人执业资格考核,发证部门为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为从事体育经纪人服务进行了相应的人才储备。近年来体育经纪人相关管理办法陆续发生变化,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4月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6号),《经纪人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 4月 29日废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年 11月 2日发布公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18号)执业经纪人登记注册事项不再列入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前,从事该业务已无需行政审批或许可,因此对该经营范围予以保留。体育经纪人由国家体育总局管理,具体由体育总局人力中心负责实施体育经纪人等级培训与能力测评项目测评、证书颁发等。部分体育项目(如篮球、足球等)经纪人需要其所属的管理中心或者协会进行注册。

  目前,我国汽车运动仍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商业化程度相较于欧美发达地区仍然偏低,面向赛车手提供体育经纪人服务的商业市场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因此公司报告期内未开展向赛车手提供体育经纪人服务的业务;曾通过体育经纪人执业资格考核的 6名公司员工,后续未加入体育经纪人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或接受相规定向对应的协会完成注册等合规手续。

  针对广告相关营业范围,公司在体育赛事经营、体育场馆经营等业务中涉及为合作方(赞助商)提供宣传、推广服务,涉及广告相关服务内容,该业务模式未来仍会延续,考虑合作方(赞助商)对宣传、推广权益的重视和实际需要,为便于公司继续围绕体育赛事运营等主营业务开展外部合作,发行人对广告相关经营范围予以保留。

  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照前述经营范围调整的方案,变更相关主体的经营范围,并办理变更登记。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仅经营范围涉及影视传媒文化相关领域,但实际未开展相关业务,且发行人经营规划中亦不包含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相关业务,后续将根据上述经营范围调整方案变更相关主体经营范围;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涉及禁止准入或许可准入事项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传媒业务,业务经营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开展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相关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募投项目不存在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一、禁止准入类”、“二、许可准入类”之“(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相关业务的情形,不涉及负面清单的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项目。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游戏业务,如是,说明从事游戏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报告期内运营的游戏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游戏上线时间及完成审批或备案时间是否一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为体育赛事经营、体育俱乐部经营、体育场馆经营、体育装备制造与销售、市场营销服务以及数字体育业务。报告期内,虽然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力盛赛车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动漫游戏开发”,子公司株洲力盛国际赛车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游戏软件设计制作”,但发行人及上述子公司未实际从事游戏业务,未开发、运营、代理游戏产品或开展与游戏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未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营业收入中不包括游戏业务收入,未来经营规划中亦不包括游戏业务。

  为进一步凸显主营业务,发行人及上述子公司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已经对涉及游戏的经营范围进行删除,删除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存在“动漫游戏开发”或“游戏软件设计制作”。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同时,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报告期内专注于主营业务,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从事游戏业务,且经营规划中亦不包括游戏业务。

  发行人持有 25%股权的参股公司悦动天下经营范围中包括游戏开发和运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力盛赛车有限公司持有 25%股权的参股公司美人娱(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动漫游戏开发,但其实际经营中均不涉及游戏业务。其中,美人娱(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9日成立,计划未来开展对车手、车队、赛车场相关的汽车运动文化宣传业务,目前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实际开展经营。

  悦动天下开发的 APP“悦动圈”中包括了“AI游戏”板块,但该板块系以游戏的方式鼓励用户进行运动,该板块虽命名为“AI游戏”,但实际功能仍为记录运动数据。

  因此,“悦动圈”主要用于记录运动数据,针对跑步、骑行、步行等运动基于 GPS工具进行计步,不具备游戏功能。

  同时,根据悦动天下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悦动天下未实际从事游戏业务,未开发、运营、代理游戏产品或开展与游戏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未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营业收入中不包括游戏业务收入,未来经营规划仍然以数字化体育为主。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中未包含游戏相关业务,均未实际从事游戏业务,未开发、运营、代理游戏产品或开展与游戏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亦未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营业收入中不包括游戏业务收入,未来经营规划中亦不包括游戏业务。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游戏业务,发行人经营规划中亦不包括游戏业务;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照前述经营范围调整的方案,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变更相关主体的经营范围,并办理变更登记。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无需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审批或备案程序,其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五、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或涉及教培业务,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的要求

  2021年 7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规定,“一、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二、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2021年 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从事或涉及教培业务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中可能涉及教育、培训相关业务的情形如下:

  是否从事或涉及《关于进一步减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 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的教培业务

  是否从事或涉及《关于进一步减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 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的教培业务

  根据上述公司出具的说明,其经营范围中虽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体育培训”“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等培训相关内容,但该等“培训”是对行业内人员的从业培训,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培训,亦不涉及艺考培训,其属于教育咨询,不属于《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的教培业务;同时,上述公司经营范围中培训相关内容系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按照尽可能宽泛的原则填写的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内容。此外,上述公司的营业收入中不包括《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的教培业务收入,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教培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体育培训”“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等,该等“培训”不属于《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的教培业务,不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及艺考培训,不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形,未来经营规划中不包括《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的教培业务。

  是否从事或涉及《关于进一步减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 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的教培业务

  是否从事或涉及《关于进一步减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 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的教培业务

  根据上表内容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海南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国际赛车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教培业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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